重庆工程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2022/8/5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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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工程学院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重庆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重庆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在未取得正式学籍之前办理退学手续者须填写《重庆工程学院新生放弃入学资格申请表》。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招生部门、二级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一致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按国家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新生因创业、专项学习、社会实践、参加工作等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四)学校认可的其他原因。

新生可以在开学前两周内至招生部门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生效。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由招生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招生部门、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做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在5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或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休学。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实施,不得随意变动。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技能操作、课程论文等。

第十五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过程中须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违纪作弊等失信行为的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材料按规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受处分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成绩评定、考试评价按学校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原则、方法、程序、具体组织与管理参见学校本科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重修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补考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低于60分按实际分数记载。同一门课程,在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审核中,取最高绩点。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专长和兴趣的或因病、学习困难、应征入伍退役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须在入学第一学期以后、第四个学期以前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录取时按文史类专业招入转入理工类专业的、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二)招生录取时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三)当年执行单独招生计划、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包括:定向、国家专项、艺术类、体育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形式招录的学生;

(四)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已转过专业的;

(七)其他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学校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转学以前已修课程及成绩,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要求,根据学校学分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免修和补修课程的修读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停学创业、自费留学、生育、应征入伍等确需休学或保留学籍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具体按学校有关休学或保留学籍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或休养超过6周的;

(二)一学期内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6周的;

(三)停学创业、自费留学、生育等;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期一般为1年,连续或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三)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保留学籍期间自行回学校参加考试的,其成绩记无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的,须在期满2周内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由其所属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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