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8/10/25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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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2013〕第15号)《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17〕8号)的要求,紧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加大对党的理论创新研究阐释力度,把学习研究阐释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作为重中之重;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决策咨询和应用对策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推动优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大力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透明、择优的原则,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同时要兼顾不同社科单位实际,科学统筹、综合实施,助推学科建设、学风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应大力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科学统筹、综合实施,推动形成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在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领导下,由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和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简称“市社科规划办”)统筹管理,由相关单位分类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实行市社科规划办、各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协调配合,共同管理。

(一)市社科规划办的主要职责:制定和发布市社科规划项目选题指南;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过程管理;组织对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统筹管理全市社科规划项目专项经费;建立健全和维护社会科学专家库;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协助做好全市国家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宣传部交办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二)各科研单位主要职责:组织所在单位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履行单位项目管理主体和监督责任,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经费管理等;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科研配套服务等工作;组织对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转化运用等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履行项目管理第一责任职责,按本办法及立项协议规定,做好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和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开题会、论证会等,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研究计划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接受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向市社科规划办和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相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类别及实施单位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包括重大实践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专题项目(以下简称“中特理论项目”)、市社科规划面上项目。

(一)“重大项目”是围绕全市重大实践和现实问题开展研究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会同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具体实施。

(二)“中特理论项目”是围绕重大理论问题和研究阐释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开展研究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会同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中特中心”)具体实施。

(三)市社科规划面上项目是面向全市社科界的普通研究项目(包括年度项目、博士和培育项目、调研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专项项目等),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具体实施。

年度项目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申请立项;博士和培育项目面向符合条件的博士及39周岁以下青年学者,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申请立项;调研项目、专项项目等由市社科联规划评奖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各类项目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成果形式和研究周期:

(一)“重大项目”、“中特理论项目”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理论文章、决策建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二)市社科规划面上项目根据类别确定。年度项目成果形式包括专著、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博士和培育项目成果形式原则上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重点项目研究周期为3-5年,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博士和培育项目研究周期为2-3年。调研项目、专项项目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其研究周期根据具体需要确定。

最终成果为专著的,须经鉴定同意后方可出版,出版的专著需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四章 选题指南编制

第九条 “重大项目”、“中特理论项目”、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应编制选题指南,具体说明本年度社科规划研究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研究方向和选题建议。

第十条  选题指南经市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由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发布。

第五章 申请及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原则上通过“重庆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和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汇总后,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其审核的项目申请承担信誉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应在重庆市内工作,遵纪守法,具有独立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且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申请“重大项目”者含处级以上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三)申请重点项目及以上者,一般应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社科项目;青年项目申请人(包括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通知的时间为准);

(四)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其他类别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市级社科规划项目研究;

(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市社科规划项目负责人,在所负责的项目结项前不得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依据指南进行申请的项目以及博士和培育项目分别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差额评审,综合评审意见后,按比例择优立项。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须是学术水平高、学术信誉良好的知名专家,或者是经验丰富、全局观念强、业务水平高的实务专家。评审专家遴选在坚持回避原则的前提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中特理论项目”根据申报数量,确定3至5名评审专家;年度项目按照学科分组,每组5名同行评审专家;博士和培育项目按照学科分组,每组至少3名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根据项目类别分别进行。“重大项目”、“中特理论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分别会同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市中特中心组织差额评审,按比例择优提出拟立项建议名单;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差额评审,按比例择优提出拟立项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中特理论项目”、年度项目立项建议名单报经市委宣传部审定后,由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办理立项手续。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会同相关实施单位加强对各类立项项目的过程跟踪和服务;各社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在研项目的中期管理,服务、引导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有序推进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应及时填报《变更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的资金状况,综合考虑项目类别、预期成果、评审得分等情况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范围、具体要求及间接费用比例参照《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相关规定执行。

各科研单位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费按资助额5%提取,但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0.2万元,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0.15万元,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提取。

  第二十三条  成果鉴定费按标准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章 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原则上应进行鉴定,结项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者,由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办理结项。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中特理论项目”分别由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市中特中心组织鉴定;年度项目、博士和培育项目由市社科联规划评奖办组织鉴定和验收。通过鉴定和验收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办理结项手续。

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自行组织鉴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予鉴定。

(一)“重大项目”、“中特理论项目”在国内相关重要期刊发表文章,或者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者成果被市级以上重要文件、法规采纳运用的;

(二)市社科规划面上项目中,重点项目在国内学科级期刊发表与研究内容相一致的论文2篇、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1篇;成果通过《重庆市社科智库成果要报》或其他渠道获得市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以相近研究内容获得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立项资助的;

(三)可以免于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全部研究任务后,按照以下程序及时办理结项:

(一)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结项材料;

(二)结项材料纸质件须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三)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报市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不合格的,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最多可提出两次申请。重新组织鉴定所需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两次申请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追回项目经费,并做不良记录。

第三十条 通过鉴定的所有类别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颁发结项证书。

 

第九章 成果应用及推介

第三十一条 发表和出版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应标明“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研究成果进行宣传推介,促进成果转化;项目所在单位要创造条件为项目成果交流转化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价值的项目成果,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报送市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多形式开展成果宣传推广。

对外公布项目研究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及制度。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市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和学术交流。

 

第十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立项项目研究成果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被市级以上重要文件、法规采纳的,可在规定拨付的研究经费基础上给予一定经费奖励。

对未纳入当年立项计划,但其成果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或者报送的资政报告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部门采纳和转化运用的,予以追加立项,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中宣部以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研究任务,可追加立项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意识形态管理规定的;

(二)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

(三)首次鉴定未通过,经两次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四)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六)久拖不结项超过规定时限的;

(七)其他应该撤项的情形。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类别的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对久拖不结的项目,市社科规划办要定期清理,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对于有其他不良行为的项目参与人员应在项目申报方面做出相应限制;对于存在抄袭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的项目成果,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应建立健全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各类专家库,并做好日常管理、更新和维护,确保市社科规划项目全程由优秀的社科专家参与。

第三十九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其所在单位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四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及时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履行项目跟踪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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