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1月)

 2019/3/15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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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紧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加大对党的理论创新研究阐释力度,把学习研究阐释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作为重中之重;紧密结合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加强决策咨询和应用对策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推动优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大力促进我市教育系统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项目主要资助在渝普通高校在哲学社会科学及相关领域开展的各类科学研究活动,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可结合工作需要承担本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透明、择优的原则,同时兼顾不同申报单位实际,科学统筹、综合实施,助推学科建设、学风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推动形成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

第五条  项目实行市教委、各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协调配合,共同管理

(一)市教委是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社科项目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组织签订项目立项合同,按照合同划拨项目经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鉴定等;按照合同要求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经费和条件保障;做好项目相关服务工作,及时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组织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应用等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立项合同,组织项目参与人召开开题会、论证会等,落实项目研究任务分工,按时完成各项研究任务,按照有关要求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类别包括规划项目、党的重大创新理论研究专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党建与纪检监察专项、市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平台项目、委托项目和其它各类专项任务。

第七条  立项类型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一)重大项目以解决国家和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具体选题由市教委结合实际需要发布。

(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由市教委通过发布课题指南和立项重点等方式予以确定,具体选题由项目申报人根据立项重点结合个人研究特长自拟,同时鼓励申请人从政府工作部门或成果应用部门征得选题开展研究。

第八条  项目一般一年组织申报一次。规划项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党建与纪检监察专项一般于当年年底发布次年项目申报通知,对申报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党的重大理论创新研究项目、委托项目和其它各类专项任务发布时间根据当年工作安排确定,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申报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职教师或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限1人,同一年度申请项目限1项,且应当是所申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每个项目组成员同一年度参与的市教委社科项目(含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

(三)重大项目申报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

(四)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申报人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校学工部、研工部、教师工作部、团委工作人员,院系党总支副书记、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等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五)党建和纪检监察专项申报人为从事高校党建、纪检监察和统战工作的专家、党务工作人员。

(六)市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平台项目申报人为所在基地聘请的专兼职研究人员,项目选题须与平台主攻方向一致,选题须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委托项目和其它各类专项任务申报条件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承担市教委以往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择优资助项目、委托项目除外)尚未通过结题验收。

(二)已获准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或市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提供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无配套经费的不予受理。

(四)项目负责人承担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被撤项,或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被查实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并相应减少所在单位项目申报指标数量。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方式组织开展,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负责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申请课题政治方向和学术价值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市教委按照有关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要求,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评审。市教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重点,结合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需保密的除外),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高校、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市教委签订项目任务书,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中期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研究目标、内容等。研究过程中,如确需对课题研究范围重点、项目组成员及顺序、结题成果形式等进行调整的,均须有充分理由,并如实填写《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教委批准。原则上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到期不能完成项目研究者,申请延期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负责人亡故、重大伤残、长期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教委可强制中止项目:

(一)研究成果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久拖不结、无故延期,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的;

(五)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

第十九条  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对往年项目进行集中清理,通知到期应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及时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题率、结题质量、项目管理情况等作为下一年度市教委下达申报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结项手续。

(一)重大项目成果鉴定由市教委组织,其他项目成果鉴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成果鉴定由以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进行。成果鉴定专家2人以上,半数以上由外单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

(二)申请结项须填写《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社科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汇总后集中向市教委报送。

(三)市教委每年6月、11月集中开展项目结项工作,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此期间集中办理结项。

第二十二条 结项一般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术专著: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完成10万字以上的书稿并正式出版。到期暂未出版的附出版合同和文稿。

(二)系列论文(到期暂未发表的须附用稿通知和文稿):

重大项目:须公开发表4篇及以上同申报主题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求是》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

重点项目:须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同申报主题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求是》、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或至少2篇在北京大学版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一般项目:须公开发表2篇以上同申报主题相关的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领导决策参考》《决策建议》《重庆社科智库成果要报》《重庆日报》理论版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研究报告:2.5万字以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证明材料):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成果被厅局级及以上相关政府工作部门采纳或写入相关文件。

(四)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研究成果在发表、出版、提交有关部门决策参考时,须标明“XX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XX项目(项目编号)”;基地项目的作者单位需署名“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XX”。未标注者不认可为项目成果。

第二十三条  结项须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经结题验收后,由市教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留存一份):

(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

(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

(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或立项通知);                       

(四)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五)项目成果(出版的著作、论文或研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立项合同书对结项条件另有约定的,以立项合同书约定相关条款为准。项目立项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予鉴定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结项。

(一)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负责人、以本项目为基础获得教育部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资助;

(二)本项目成果获得省部级正职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三)本项目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与研究主题相关论文,被《新华文摘》部分转载,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系列期刊全文转载,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编;

(五)重大、重点项目: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求是》以及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与研究主题相关论文2篇以上;

(六)一般项目: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求是》以及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与研究主题相关论文1篇以上。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市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的资金状况,综合考虑项目类别、立项类型、预期成果等情况予以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具体要求及间接费用比例参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我市相关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制定本单位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财务审计并按规定退回全部剩余资金,如有违规使用的资金应当一并退回。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应当实行单独项目帐核算、专款专用。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及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的项目承担高校,市教委将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教委原人文社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立项的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的管理以项目合同书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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