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党校,重庆社科院,市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市级社科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市级社科普及基地,有关社科单位,区县社科联:
《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社科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9年8月30日
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人文社会科学普及(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全市社科普及工作阵地建设,提升社科普及工作能力,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社科普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主要是从事社科普及与传播、社科普及工作研究、社科普及读物创作和社科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社科普及活动的有效平台;对全市社科普及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第四条 市社科联普及部负责社科普及基地申报、评审、命名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社科普及基地申报、评审和命名工作,一般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市内下列单位可申报社科普及基地:
(一)高等院校、党校、社科类研究院(所)及其下设机构;
(二)各类文化、教育、艺术、历史文物等场馆;
(三)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
(四)各类从事创意策划的企事业单位;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社科单位。
第七条 申报社科普及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在全市同行业中应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传播能力和创作能力,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同时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机构健全,办事机构落实;有专人负责社科普及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二)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的社科普及专家队伍,有相应的社科普及专业人员;
(三)能常年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社科普及工作成绩突出;
(四)报刊等媒体开辟有普及社会科学的专门栏目;
(五)有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经费保障;
(六)一般应为区县(自治县)社科联已命名的社科普及基地。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社科联、市级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党校、社科类研究院(所),负责本行政区内社科单位或本单位下设机构申报社科普及基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其他社科单位可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
第九条 申报社科普及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
(二)社科普及专业人员名册、社科普及专家名册;
(三)开展社科普及的学科名称及普及的主要内容;
(四)近两年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的情况:包括反映开展社科普及次数、内容、受众对象和受众人数及受众反馈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社科联普及部负责组织专家组成社科普及基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科普及基地的评审工作。评审方式为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评选结果经市社科联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被正式命名的社科普及基地,由市社科联授予“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牌匾。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科普及基地应积极完成市社科联交办的工作任务,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每年需向市社科联报送社科普及工作计划、总结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或基地自行负责;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开展的社科普及活动可予以经费资助。由市社科联提供经费的项目,参照社科普及活动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支持社科普及基地创新、创造,鼓励其开展网上社科普及。对工作卓有成效、建设特别优秀的社科普及基地,由市社科联择优推荐申报重庆市科普基地。
第十五条 市社科联每年对社科普及基地社科普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其社科普及工作进行评价,组织开展社科普及工作交流或培训。
第十六条 社科普及基地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要给予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命名,并收回牌匾。
(一)不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二)有违反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四)受到警告后一年内仍不能完成任务的;
(五)其他不符合社科普及基地管理规范的情况。
第十七条 社科普及基地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命名,并收回牌匾。
第十八条 为鼓励全市村、社区等开展社科普及工作,面向全市村、社区等开展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普及示范点命名工作,并参照市社科普及基地进行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