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基础研究事业发展,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4日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基础研究发展,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自然科学基金”)是重庆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第三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引导鼓励多元化投入,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合作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照“鼓励探索、聚焦前沿、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原则。采取竞争择优、事前资助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六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含非共识项目)、重点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等项目类型。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资助数量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申报数量以及年度预算确定。
(一)面上项目主要瞄准科技前沿,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前沿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重点支持青年科研人员依托相关科技创新基地开展基础科学研究。资助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作为负责人承担项目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非共识项目主要支持科研人员挑战传统科学范式,开展创新性强、风险性高、实现难度大,具有不确定性和颠覆性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原创研究和探索研究。
面上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万元,鼓励项目依托单位部分出资以“联合资助”方式,或项目依托单位全额出资以“联合实施”方式进行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重点项目主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支持开展具有颠覆性的重大原创性研究和系统、深入的应用基础研究,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研究。
重点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项目依托单位部分出资以“联合资助”方式进行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以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方式资助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纳入重庆市科技创新重大项目资助的重点项目,按照重庆市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博士后项目”)以选拔培养基础研究后备拔尖人才为目标,支持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自主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鼓励博士后科研人员潜心科研、在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基础上开展延续和深化研究。
博士后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万元,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四)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市杰青项目”)以培育国家高层次科技人才为目标,支持在基础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
市杰青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五)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主要面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研究团队,聚焦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研究,培养和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在国际独树一帜、国内绝对领先的研究人才与群体。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
(六)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旨在发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主要面向区域、行业、企业的紧迫需求,引导有条件的市级部门、区县政府、重点龙头企业、重点园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联合资助方共同出资设立。由联合资助方向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联合基金合作协议,商定出资额度、组织实施等内容。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一般以重点项目或面上项目的形式予以资助。联合基金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结题等组织管理工作按协议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主管市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对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监督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科技局组织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负责对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市基金委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4年。
市基金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与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合署办公,负责市自然科学基金日常工作,提出项目实施建议方案。
第九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制度规范,组织项目申报、跟踪实施,落实保障条件,协调相关重要事项,审核所提交项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采集并上报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
第十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技局、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重点,组织编制年度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广泛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公开发布。建立全时段征集重大需求方向建议的机制。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相关申报要求和重点支持方向等内容。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三条 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
非共识项目申请实行署名推荐制,应有2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同行知名专家推荐,或项目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推荐。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已取得较好的科研业绩;
(三)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活跃度和学术影响力。
第十五条 博士后项目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二)正在本市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开展研究工作;
(三)未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市杰青项目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具有承担省部级及以上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四)与在渝单位具有正式聘用关系;
(五)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9个月以上。
对上一年度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进入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且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直接给予市杰青项目支持。
第十七条 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申请人及研究团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为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基地研究团队负责人或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和较强的凝聚力;
(二)研究骨干3—7人;
(三)研究团队平均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十八条 同一年度每位项目申请人限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1项。项目负责人申请主持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市杰青项目申请时不纳入主持在研项目数量限制;获得资助后,计入主持在研项目数。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重庆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和重庆市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市杰青项目。
连续两年申请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未获资助的项目申请人暂停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1年。
第十九条 不支持将研究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项目,以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的名义向不同机构进行多处申请。对于申请人在已经获得市科技局或其他机构(如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资助基础上提出的新申请项目,应明确阐述二者的异同、继承与发展关系。
第二十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创造合作机遇,密切合作联系,支持与国内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对所提交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市基金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二条 市基金办负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评审,牵头编制评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类别定位分别制定评审标准,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组织形式,评审轮次一般不超过两轮。评价方式一般采用计分制、票决制、综合评议。
(一)通讯评审。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采取网络在线评审,按照“单位回避、申请人回避、学科优先、信誉良好”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审专家。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
(二)会议评审。由市基金办组织实施,包括会议集中评审、会议答辩评审。评审组专家原则上为相关领域高水平人才和管理专家。
第二十四条 面上项目一般采取通讯评审,非共识项目采取会议答辩评审,博士后项目采取会议集中评审,市杰青项目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答辩评审,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采取会议集中评审和会议答辩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按照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定位,对申请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需求性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市杰青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还应综合考虑申请人及团队的发展潜力与创新能力。非共识项目重在评价是否具有原创性、颠覆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立项依据是否充分、能否找到否定项目研究的事实证据。
第二十六条 被确定参加会议综合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本人应当到会答辩。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市基金办批准可采取视频答辩或委托项目组成员到会答辩。
第二十七条 市基金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结果,形成项目立项建议。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建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和科研诚信承诺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应与申请材料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九条 对已签订任务书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下达资金。项目依托单位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
第六章 实施与结题
第三十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期间,在项目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书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第三十一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包干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面上项目、博士后项目在实施周期内以项目依托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对非共识项目、重点项目、市杰青项目和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在实施周期内视情况开展评估。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项目依托单位,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变更、延期或终止等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
提出延期申请的,由项目依托单位于项目资助期满前2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个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
第三十四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注重项目代表作和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三十五条 根据项目类别采取审核验收、评审验收方式,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在科技管理系统提交的验收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含经费决算表)、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
非共识项目、重点项目、市杰青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一般采取评审验收。
面上项目、博士后项目实行科研项目结题备案制。项目依托单位根据本单位相关制度规范,自行组织结题,并将项目结题备案清单报市科技局备案,办理结题销号。
第三十六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及专利等)应当标注“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英文:Sponsor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ongqing, China)及立项项目编号。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诚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以验收后评价为主。
第三十八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确有深入研究必要的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可给予连续滚动资助。
第四十条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引导认真总结经验和失败原因,为开展后续研究等提供借鉴。
第四十一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对于实行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签署经费使用承诺书,承诺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科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对于违背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并实施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8〕11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