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使用违法案例选编
一、引言
科研经费对推动科技创新意义重大,然而违法使用科研经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强化科研诚信、规范经费管理,现将多起典型违法案例汇编如下,以作警示。
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类
李某贪污案:2012年至案发,某大学教授李某在主持课题项目时,利用项目负责人职务之便,虚开发票报销套现47万余元,用于个人理财、生活及消费。法院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邱某贪污案:某某大学某某医院干部保健科副主任医师邱某,在2009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从相关业务单位虚开发票,虚报冒领科研经费308,169.10元用于个人事务。因其自首、立功及家属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
李某某贪污案:某某大学某某医院干部保健科医师李某某,2010年11月至2015年7月通过虚开发票虚报冒领科研经费657,112元,个人非法占有388,030元。鉴于其立功、如实供述、家属退赃及缴纳罚金等情况,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孙某某贪污案:某某大学某某医院胸外科副主任医师孙某某,2011年至2013年虚开科研试剂耗材发票,虚报冒领科研经费207,055元,贪污171,740元。因其如实供述、退赃及缴纳罚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张某某贪污案:北京师范大学原教授,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原副院长,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原副主任。其违法行为包括:1、以临时工劳务费名义套取科研经费。张某某利用负责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上述钱款并未实际发放,均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2、虚增合同价款骗取科研经费购买私用越野车。财政部批复北京师范大学申报购置飞艇及控制系统95万元,列入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预算。张某某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订购无人飞艇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张某某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最终认定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70.5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1年。
(二)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类
殷某某贪污案:2014 - 2015年,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殷某某,伙同他人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通过伪造合同、假冒签名、偷盖公章等手段,骗取项目经费563.7万元,还将个人旅游费用4.73965万元公款报销。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
严某、马某某贪污案:2019年9 - 12月,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严英与马占立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签订24份虚构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虚开发票报销2462102.25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共同侵吞2201936.89元。严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马占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均处罚金二十万元 ,并需退缴违法所得。
(三)利用关联公司套取经费类
A某贪污案:2008年8月 - 2011年12月,某大学某学院副院长A,在申报课题时将个人控制的公司列为外协单位,指使他人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套取国拨经费900余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陈某某贪污案:2008年8月 - 2011年12月,某某大学某某研究院院长陈某某,利用课题总负责人职务便利,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列为外协单位,采用编造虚假合同等手段,套取国拨科研经费900余万元。因其在立案前退赃等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四)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经费类
吴某贪污案:2011 - 2014年,某大学某学院院长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与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38万余元据为己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并责令退赔。
王某甲、冯某某贪污案:2006 - 2019年,浙江省王某甲在多个职务任职期间,利用分配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与冯某某合谋,通过虚开发票套现方式套取公款727.81966万元,侵吞635.9384万元。王某甲为主犯,冯某某为从犯,均被以贪污罪提起公诉 。
(五)虚报劳务费套现类
宋某某贪污案:北京邮电大学原教授,软件学院原执行院长。北京邮电大学牵头承担“核高基”重大科技专项课题“面向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宋某某团队承担部分科研任务,分得科研经费200万元,其中,劳务费150万元,设备费50万元。宋某某将150万元劳务费分50笔从学校财务部门领出,其中60.4万元以劳务费支付给学生,其余89.6万元由宋某某在团队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其妻李蕾(在宋某某团队中负责杂务工作)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以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费的名义冒名全部领出,其中8万元由校外人员于某某实际领取,其余81.6万元均以每人13.6万元分别打入李蕾等6人的银行存折,除李蕾外其他5人均未参与课题组工作且对劳务费不知情,且存有这5人68万元劳务费的存折一直放在宋某某家中。之后,在宋某某同意下,李蕾陆续将存折中款项取出32.6万元,部分和家中其它钱转存了定期,部分转入李蕾在招商银行的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股票。事发后,宋某某还以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应对财务审计。最终法院认定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0年6个月。
刘某某、张某某、尹某某贪污案。刘某某,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主任,新药评价中心原副主任。张某某,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行政管理部原主管。尹某某,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实验师。三人以个人控制的公司直接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从业务合作公司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间接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为个人公司支付工程和设备款项,制作虚假的校外人员领取劳务费凭证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其中,刘某某安排药评中心报账员制作虚假的校外人员领取劳务费凭证,虚假报销的劳务费均从山东大学财务部门转至刘某某个人银行卡。刘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分48次从山东大学套取共计119.88万元。法院认定,刘某某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341.80303万元,构成贪污罪,被判刑13年;张某某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168.951174万元,被判刑6年。尹某某参与骗取科研经费等公款47.55107万元,被判刑2年。
三、党纪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以贪污论;与前两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依据贪污数额及情节轻重,分别处以不同刑罚,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受刑事责任追究,党组织依司法判决等给予党纪处分,公职人员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
四、结语
上述案例反映出科研经费使用中存在的严重问题,科研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从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维护科研环境的清正廉洁,确保科研经费真正用于科技创新事业。